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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职教法》在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为确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夯实了法律基础,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拓宽了法律途径,为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明确了法律规范。贯彻落实新《职教法》,推动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落地见效需要政府依法行政、企业积极践行、学校依法办学,多主体协同发力、形成合力,深化产教融合,共同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是推进产教融合、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重要推动力和关键一招。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尚未上升到法律规范,校企合作浮于表面,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其重要原因在于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机制不够健全,企业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动力不够充足。
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明确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地位、行为和作用首次上升为法律规制和国家意志,将进一步激发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与活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而政校企多主体协同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因由寻绎与价值意蕴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类型定位、办学模式、运行机制决定的,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历史与逻辑、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必然产物。从内涵上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是职业教育创办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培养主体和评价主体的统一体。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目的在于破解职业教育体制机制障碍,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产教结合”转向“产教融合”的内在要求
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实质上是要处理好产教关系,构建从“松散结合”到“深度融合”的产教关系。产教关系体现着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内在制度逻辑,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演变过程。职业教育产教关系是职业教育参与社会生产、与产业体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也是修订《职业教育法》需要调整和规范的重要法律关系。新《职教法》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学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首次作为法律规范得以明确。从1996年《职业教育法》提出的“产教结合”到2022年新《职教法》修正为“产教融合”,“产教”出现9次之多,另有2处“产教深度融合”。所谓融合就是要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状态,是产教系统之间全要素、全流程相互渗透、紧密共享的一种生态关系。一字之差,却彰显了产教关系内涵的丰富与提升,产教合作空间得到拓展,产教发展能级显著提升。而职业教育要实现从“产教结合”转向“产教融合”,则必须充分体现和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构建产教深度融合的生态系统。
(二)职业教育举办主体: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关键之举
办学体制是职业教育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指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设立办学机构、开展办学活动的责权利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制度总称。办学体制机制障碍是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有限的根源所在,也是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因素。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重在处理好政府、企业、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解决的是“谁来办、如何办”职业教育的问题。明确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举办者和办学者的合法身份和地位,更加充分地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作用,是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关键举措,其重要价值在于改变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学校单一办学主体的办学格局,改变职业教育参照普通教育的办学模式,从而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多元办学、产教深度融合、类型教育特色鲜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激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三)技术技能开发主体:增强企业技术技能积累与开发能力的有效途径
技术技能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是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与核心竞争力。一方面,技术技能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难以简单模仿和交易;另一方面,技术技能是企业创新的内在基础和前提条件,在创新创业和市场竞争活动中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所以,技术技能积累与开发是企业的组织行为和基本职能,企业也作为技术技能积累与开发的重要主体,在职业教育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发挥技术技能积累与开发主体作用就可以通过举办职业学校、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等多种方式来推动技术创新和技能形成,增强企业技术技能积累与开发能力。同时,延长企业技术技能创新链和价值链,缩短企业技术技能转移距离,缩小企业与市场的技术技能差距,最终赢得技术技能优势和市场竞争地位。
(四)人才培养主体:化解技术技能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的有力手段
人才培养始终是职业教育的核心使命与根本任务。无论是职业学校作为办学主体,还是企业作为办学主体,培养人才都是最根本的办学目的。众所周知,技术技能人才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特定类型,同时也具有鲜明的跨界性、复合性、动态性特征,尤其强调与产业变革、市场需求的及时呼应。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符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有利于使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更具针对性、时效性和适切性。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仍然存在总量供给不足、供需结构失衡、培养质量不高、劳动力市场适应性不强的问题。研究表明,我国技术技能人才供给量将由2019年的1.85亿人增至2035年的3.43亿人,高级技术技能人才供给量年均增加超过470万人;而这一时期,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量将由1.99亿人增至3.56亿人,高级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量年均增加超过450万人。发挥企业作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将更加顺畅、便利地引进企业生产资源要素,改善职业教育办学基础和条件,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性,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供给水平,助力实现人才供需平衡。
新《职教法》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提供多层次法律规制
新《职教法》中“企业”一词出现47次,“行业”一词出现27次,充分说明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和作用。时隔26年的大修,新《职教法》在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指引、规范、激励、约束功能将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确立企业办学主体法律地位,破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边缘化、被动式”问题
法律的认可与赋权是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前提和关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所拥有的权力以及被赋予的权利是其愿意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基础之一。新《职教法》首次确立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企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合法性,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夯实了法律基础。
首先,企业和职业学校是两个平等的办学主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教育权。例如,招生、考试、教学、设置专业、开发课程、编写教材、培养人才、选聘教师、科学研究等权利,并且受法律保护。
其次,企业从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不再是职业教育“局外人”,而成为职业教育的核心利益相关主体,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当家人”。这一角色转换使得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功能和价值得以突显。
再次,企业从边缘走向中心。企业不再只是从职业教育外部间接支持职业学校办学,而是可以从职业教育内部真正直接参与职业学校办学,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得以彰显。
最后,企业从被动转为主动。企业不再只是呼应学校、政府和社会的需求,被动地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而是主动地运用自身资源和优势深度开展职业教育办学,企业主体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有效和充分激发。
(二)拓宽企业办学主体法律途径,破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化、表层化”问题
新《职教法》从内容、形式、机制、保障等多方面明确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法律适用性,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拓宽了法律途径。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多种内容、多样形式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区域和行业发展现状以及职业教育发展需求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方式发挥办学主体作用。
一是企业直接举办职业学校。企业作为举办者,根据法律规定的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出资举办职业学校。据统计,全国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共435个,其中中央企业197个、地方国有企业238个。这些国有企业以及全国3 000多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办学的示范带头作用,统筹市场主体和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两个主体”作用,协同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能力。
二是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办学。一方面,点对点“引企入教式”的校企合作,企业服务于职业学校办学,包括开设订单班培养行业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企业技术员工担任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校企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校企协同制订教育教学标准,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管理与评价等。另一方面,校企协同建立学校内部的职业教育机构,包括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现代产业学院、行业特色学院以及职业教育集团等,全方位引入行业产业资源要素,创新职业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机制。
三是企业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外部保障性支持。例如,企业设立奖助学金,提供教学设施设备和实习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安排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岗位等,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助力职业学校高质量办学。
(三)明确企业办学主体法律规范,破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无约束、不担责”问题
权责统一是一条重要的立法原则,也是职业教育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权责统一贯穿于新《职教法》全文,也作为新《职教法》规定企业主体办学行为的重要价值取向和逻辑遵循,要求企业行使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权力的同时履行法律义务、接受法律监督、承担法律责任,为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明确了法律规范。首先,新《职教法》用5个“不得”划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法律边界。例如,“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等。也就是说,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其次,签订协议合同为校企合作强化法律约束。新《职教法》多处明确要求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委托合同”“学徒培养协议”“实习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教学合作协议,以合同协议形式明确合作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校企合作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力。最后,新《职教法》单设“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如有侵害学生权利、违法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校企协同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行动方略
新《职教法》为如何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明确了法律依据和现实路径,为企业实施职业教育构建了有利的法律环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贯彻落实新《职教法》,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非企业一家之事,而需要政府、学校与企业多主体协同发力、形成合力,构建学校—企业—政府的三螺旋创新模型,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有活力的、非线性的交互式创新模式,从而以灵活多样的政校企合作框架和机制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落地见效,助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行政,政府集成创新释放产教融合法律政策活力
政府是职业教育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在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过程中也扮演着引导者、激励者、监管者的多重重要角色。在新《职教法》的指引下,政府首要的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将法律规定与行政决策相衔接,纵深推进职业教育关键改革,加强产教融合战略规划、政策供给、制度创新和投入力度,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推动产教融合法律政策体系落实落地落细,保障企业办学主体作用行稳致远。
一是加强部门统筹,完善产教融合的法律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构建紧密的跨领域、跨部门协商协作机制,提高产教融合治理效能;同时,以此次新《职教法》修订颁布为契机,加快制订实质性、具体化的配套法规政策,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合力,适时推动产教融合立法,从根本上解决产教融合价值失范、结构失衡、制度失范等失序困境,维护产教融合秩序。
二是创新平台机制,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供需适配。政府推动职业教育改革要进一步突出集成创新,搭建“园区+平台+项目+人员+数据”一体化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综合体,汇聚地方、行业、企业和学校的产业布局、人才供需、项目合作需求等信息资源,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向相关主体提供精准推送服务,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激励监管并举,健全企业办学主体的长效机制。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激励,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切实发挥了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企业积极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政策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可操作、可执行;另一方面,更要强化监管,严格审核举办职业教育或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企业资质,完善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确保高起点、高质量。此外,政府要依据企业属性、规模、效益、所属行业领域、所处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分层分类管理,采取普遍性支持和差异化激励并行的策略,既广泛又精准地激发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动力与活力。
(二)积极践行,企业依法依规全要素发挥办学主体作用
新《职教法》用23处“应当”明确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重要举措,从法律上为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疏堵点、破难点、治痛点。在新《职教法》的鼓励和支持下,企业应当积极践行,依法参与,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坚决扛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优化企业的教育定位和功能,发挥企业主体办学的组织优势、市场优势、资源优势,助力提高社会人力资本质量。
一是遵循教育规律,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主体办学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把牢职业教育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为价值依归,以育人为本,以办学社会效益为重,确保企业主体办学的正确价值导向,在法治轨道和科学规律基础上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二是整合资源要素,多样化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拥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诸多要素禀赋。企业要充分挖掘、整合,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独立组织或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多样化校企合作机制,加快产教深度融合,促进人力资本开发与技术技能积累。
三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教师与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开展职业教育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新《职教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要切实提高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并将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办学,学校开放创新打造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
新《职教法》为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制保障,也为职业学校办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不等于替代职业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和功能。相反,企业作为主体办学与职业学校作为主体办学是一种互补、协作关系。新《职教法》5处提到“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依章治校,把握职业教育发展新机遇,以产业趋势和社会需要为导向,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内部治理等多方面加强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激活校企合作内生动力,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一是对接产业需求,优化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机制。学校要主动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需要,锚定国家战略性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以“专业嵌入产业链”的发展思路优化专业布局,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适合度、专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的契合度。同时,以产业需求和岗位要求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持续引入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深化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培养先进制造、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行业急需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二是协同创新引领,推动校企合作科研与技术研发。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动力引擎,也是创新成果的使用者、受益者。学校要强化与企业的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以合作科研模式共建科研平台、组建研究团队、共享创新资源,联合开展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研发,贯通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打造技术创新的校企共同体,助力攻克“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
三是优化治理结构,构建校企联动的内部治理体系。新《职教法》要求发挥企业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学校要建立健全由企业家、工程师、技术骨干、技能大师以及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相关组织者在内的职业学校理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就学校育人、产教融合、师资建设、质量评价等多方面重要事项进行研究、评议,为学校办学治校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同时,开放企业参与学校二级学院和基层组织治理的通道,引导企业有序介入学校内部治理过程,深度参与学校内部治理活动,以校企协同的治理机制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第34期
引用本文请标注:江春华.如何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新《职业教育法》的规制与行动方略[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34):22-26.